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綴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峰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楊秋菊 
訴訟代理人  黃贊臣律師
            廖振湶
被      告  國寶龍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晉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柔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