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綴美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楊秋菊
訴訟代理人 黃贊臣律師
廖振湶
被 告 國寶龍年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柔蓉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