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2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 JILKO ANDRINGA
郭哲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
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就此雖提起
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3月19日以110年度抗字第21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
足證,依據
上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