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王紳瀚 
被      告  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依原證1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被告主營業處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下稱系爭地址)云云,惟觀之系爭借據記載設於系爭地址者為「創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被告,且系爭地址為創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是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起訴,並非創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難以系爭地址作為決定管轄之準據。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