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426號
原 告 張慶祥
被 告 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美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雖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亦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96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
迄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其提起本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