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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26號
原      告  張慶祥 
被      告  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芸 
被      告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龔玟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亦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96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其提起本訴即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