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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委任報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02號
原      告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八方新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靜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委任報告義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所載損害賠償」,應更正為「履行委任報告義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11年11月4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502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