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622號
上 訴 人 張效榮
李榮林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聲明,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278萬2,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若為其他上訴範圍,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