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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貼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94號
原      告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     
法定代理人  任睦杉 
原      告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修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複  代理人  江苡銘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佳琪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淦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