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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參 加 人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英烱
上列
參加人
就原告翔譽愛力大樓管理委員會等與
被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
聲請
參加訴訟,
惟
參加人未據繳納
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