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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31號
原      告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利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鵬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蓋章
或提出委任李詩皓律師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
    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
    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而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
    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 69條、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原告未據於民事訴訟起訴狀上簽名、蓋
    章,又該起訴狀係由李詩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蓋章,然原
    告並未提出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李詩皓律師簽名、蓋章之委
    任狀,依上開規定,其程式自有欠缺,是本件起訴狀之程式
    或代理權尚有欠缺,前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