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031號
原 告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偉鵬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蓋章
或提出委任李詩皓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即
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
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
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而
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
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 69條、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原告未據於民事訴訟起訴狀上簽名、蓋
章,又該起訴狀係由李詩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蓋章,然原
告並未提出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李詩皓律師簽名、蓋章之委
任狀,依
上開規定,其程式自有欠缺,是
本件起訴狀之程式
或代理權尚有欠缺,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