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127號
原 告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被 告 敦凰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98,698元本息,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628,488元本息,兩者基礎原因
事實同一,均與
兩造間契約有關,
揆諸前揭說明,各訴訟標的具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本件上訴利益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備位聲明定之,核為12,628,4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84,716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