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設備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設備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81號案件之
債權人承受,請原告說明何以訴之聲明第1項仍可請求
被告辦理設備移轉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