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322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0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9、41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31、45頁)、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33、43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35頁)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等資料附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