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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22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達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0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9、41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31、45頁)、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33、43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35頁)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等資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