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322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322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
駁回抗告人110年度訴字第43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裁定之抗告裁定,
嗣經本院以110年10月6日裁定駁回其逾期之抗告;抗告人為此於110年11月3日再具狀對該逾期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