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441號
上 訴 人 茂德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0 樓
林怡均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賴志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3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