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7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銓永貿易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文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具狀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到院,並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㈠先位聲明: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銓永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73萬1,758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
備位聲明: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連文銓373萬1,758元,及自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而查,上訴人上開請求如獲勝訴判決,不論先位或備位聲明,其就本金部分因上訴可得之利益均為373萬1,758元;至先位聲明請求之法定
遲延利息雖高於備位聲明所請求者,惟利息部分
乃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故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73萬1,758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03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