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922號
原 告 林孝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840元,原告前於110年度勞補字第243號事件程序中僅繳裁判費2000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萬48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提
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到院,逾期未補正
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