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子家居生活美學沙發館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1年5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萬6,28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63萬6,288元(至法定
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