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0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珮瑩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三大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叄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86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準此,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