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我橙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彭北辰
林廉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