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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33號
原      告  圓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金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宣
附表:
編號
事實及理由欄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本院判決頁數及行數
1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應返還原告已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被告應返還原告已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2頁第19行
2
貳、實體方面
四、得心證之理由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7頁第19行
3
貳、實體方面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8頁第2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