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233號
原 告 圓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