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339號
原 告 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追加,其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
可稽,故其追加備位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本訴仍由本院續為審理中,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