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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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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39號
原      告  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      告  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鵬翔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備位之訴駁回
追加備位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之追加,其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追加備位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本訴仍由本院續為審理中,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