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6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1149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54萬5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