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
上 訴 人 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麗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