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雲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7萬6,3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12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
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77萬6,300元(至法定
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