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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田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怡青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88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