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8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自光體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胡訓松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2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