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911號
原 告 侯威宇
趙現豪
共 同
複 代理人 何勖愷律師
共 同
張恆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瑋芸律師
被 告 奧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意紋律師
主 文
本件訴訟於
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
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自明。
㈠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李喬中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亡故,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43 號、97年度台聲字
第595 號裁定
要旨,本由被告其餘董事李進和、李芬霞(下
稱李進和等人)任被告法定代理人,
惟李進和等人業對被告
提起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
第4682號判決確認其等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均自111 年4
月8 日起不存在且告確定
一節,有前該案號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公示基本登記資料等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43 頁至第
347 頁、第365 頁至第367 頁),是被告現已無任何董事無
訛。又被告經臺北市商業處以111 年9 月19日北市商二字第
&ZZZZ; &ZZZZ; 00000000000 號函以伊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 個月以上情事
而依公司法第10條第2 款命令解散等節,有該函在卷足參,
依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規定本應由董事任
清算人進行清
算,但被告現已無董事,業如前述,亦無股東會或章程另選
清算人,抑或
利害關係人聲請由法院選派清算人乙情,同有
被告章程、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等存卷足考,是實無何得聲
㈡被告雖前因李進和等人任法定代理人
期間委任而有訴訟代理
人,本件訴訟不當然停止,然本件尚須代被告新任清算人就
任後始得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故被告現應由何人為法定代
理人,尚屬不明。
衡酌李進和等人前於110 年度訴字第4682
號審理中即主張僅為掛名董事、從未參與被告股東會、董事
會或任何營運,又被告更與原告侯威宇、趙現豪、訴外人即
已撤回起訴之簡吟倫配偶王虔宗等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公訴一節
,有臺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5254 、28705 、28706 、28
707 、35146 號與111 年度偵字第772 、773 、774 、2965
號起訴書附卷
足徵(見本院卷第259 頁至第284 頁),是自
有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以保障伊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