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911號
原 告 侯威宇
趙現豪
共 同
張恆嘉律師
被 告 奧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
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自明。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訴訟程序本因無法定代理人可為
被告行使代理權,經本
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8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嗣本院依
原告聲請,於112 年4 月27日以111 年度聲字第629 號裁定
選任吳怡德律師為被告於本件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是本件已
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由本院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