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919號
原 告 達也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上訴人(下合稱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金鳳間因本院11
0 年度訴字第5919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達也有限公司、李金濤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82萬1,500 元、4 萬元,各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3,
545 元、1,500 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