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022號
上 訴 人 李月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勝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
按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