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049號
上 訴 人 喆宇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 訴 人 成果投資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