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084號
原 告 創藝貿易有限公司
詹晉鑒律師
被 告 塗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塗志揚
被 告 蔡采茜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裁判費,其先位聲明為:
被告塗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8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為:被告塗志揚應與被告蔡采茜
連帶給付原告5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5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58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91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萬7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