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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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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公司報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40號
原      告  許財富 


被      告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書狀亦未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