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240號
原 告 許財富
被 告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
兩造間並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書狀亦未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