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325號
被 告 法樂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嘉恩律師
被 告 奢華露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維平
主 文
本件應由裘維平為
被告奢華露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奢華露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奢華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沈勝緯,
嗣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變更為裘維平,業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查詢被告奢華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後確認
無訛(訴字卷第547頁),並有高雄市政府同年月2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4358920號函
暨被告奢華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訴字卷第567至579頁),而被告奢華公司未經合法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且未具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裘維平為被告奢華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