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嘉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冠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