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喧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軒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佳穎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