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394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並指定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