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532號
原 告 郭昭基
吳雨軒律師
被 告 凱薾國際生醫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湧仁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查原告於本件起訴時為被告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因原告以其原係被告之董事,
惟業已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辭任,被告
迄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為由,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院
乃依原告之
聲請,以110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選任梁志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0年12月2日變更登記為陳湧仁,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法自應由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原告、陳湧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