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邱宛琳律師
魏憶秀律師
被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既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則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審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6萬2,753元(見本院卷二第129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