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
聲 請 人 華達大飯店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政明
周裕豐
周幸裕
周幸惠(Hsin Hui Chou)(Kathy Chang)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判決,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
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
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
狀記載原告為「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見北司調字卷第7頁)、於委任狀之委任人處繕打「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惟蓋有「華達大飯店有限公 司」、「周明定」之印文(見北司調字卷第17頁)。佐以聲
請人提出之證物即台灣電力公司自民國107年10月以次之電費通知單所記載之用戶均為「華達大飯店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為「00000000」(見北司調字卷第91頁以下),核與於 107年7月2日所設立登記之「華達大飯店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50791210」相同,堪認聲請人於起訴時自行將原告 「華達大飯店有限公司」誤載為「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主體乃具同一性。則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前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