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7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森多媒體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
予以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時依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28號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629元,
嗣聲請人如數繳納,
惟就其起訴聲明第2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
抗告,此部分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認該項聲明屬
非財產權上請求,以110年度抗字第1204號裁定廢棄原審就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並改命該項聲明應徵收3,000元
等情,有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2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04號裁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稽。而聲請人於本件訴訟所提之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143,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與前述第2項聲明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85元(計算式:22,285元+3,000元=25,285元),是聲請人前已繳納裁判費47,629元,其中22,344元(計算式:47,629元-25,285元=22,344元)即屬溢收之裁判費。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22,344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