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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30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動力南瓜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順傑
訴 訟 代 理 人  許淑雯
                黃政堯律師
                邱翊庭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林勵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介立
訴 訟 代  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就後列事項尚有查明必要,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前具狀陳明後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俾便審理。應陳報事項:
一、兩造間RJ45連接器採購數量共計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個,被告主張未使用而退貨之數量究為若干(被告答辯㈠狀第五頁標題記載十三萬八千一百九十七個,內文記載十七萬二千一百三十五個【淡水廠六萬二千九百零七個、菲律賓廠十萬九千二百二十八個】,並與被證8存證信函所載不一致)?主張已使用之數量究為若干(被告答辯狀載稱七萬四千三百九十四個【淡水廠六萬九千零九十三個、菲律賓廠五千三百零一個】,仍與被告8存證信函所載不一致,且與主張已使用之數量合計後,亦不符採購總數量)。
二、被告首度依兩造間採購合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就RJ45連接器辦理退貨之時間、方式、數量、金額、到達原告之時間,並提出證據資料。
三、被告主張已製作完成、安裝原告RJ45連結器而報廢之電源供應器(配器)之數量究為若干(被告答辯㈠狀載稱共一千零九十六件【淡水廠一千零一十六件、菲律賓廠八十件】,反訴起訴狀載稱共一千零八十九件【淡水廠一千零九件、菲律賓廠八十件】)?
四、關於已製作完成、安裝原告RJ45連結器之電源供應器(適配器),拆開、重新拆裝RJ45連接器後封回之成本計算及證據資料。
五、賠償客戶SPACE EXPLORATION TECHNOLOGIES(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即編號00000000-000號產品二百六十四件、編號0000000-000號產品二百八十八件及四百七十二個工時,皆係因該等產品安裝原告RJ45連接器及排檢查驗該等產品產生之證據資料。
六、被證2原告就RJ45連接器之承認書自封面至P.9(即SGS報告以外)完整連續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