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原 告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萬0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1980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