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
原 告 陳定松
林羅妮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陳芷琪
被 告 洪子鈞
訴訟代理人 徐逵宜
被 告 鄭祥英
張國定
曾望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內容應更正如後附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