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御寶餐飲有限公司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大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6,9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