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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劉佩聰  
            郭美秀  
被      告  鐘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