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212號
原 告 沐目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許睿芝律師
被 告 曾郁凱
陳克譽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
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且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存卷
足按(見本院卷第63、65、67、7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揆諸首開規定,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