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2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固得工程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鄧濟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已於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就該契約
所載之
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35、39頁),故本院就
本件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固得工程有限公司、顧栢維、鄧濟倫(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依序稱固得公司、顧栢維、鄧濟倫)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固得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3日邀同顧栢維、鄧濟倫為連帶
保證人,與伊簽訂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為同年8月4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965%計算,倘有遲延,改按逾期當時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計算(違約時週年利率5.22%),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固得公司自110年9月9日起應付之本息均未按時繳納,經催告後仍未置理,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
迄今尚欠本金64萬5,890元及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㈡固得公司
復於110年8月5日邀同顧栢維、鄧濟倫為連帶保證人,先後與伊簽訂借據、授信約定書,向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8月6日起至115年8月6日止,利息至111年6月30日前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155%計算,111年7月1日起依上開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155%計算,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固得公司自110年10月6日起應付之本息均未按時繳納,經催告後仍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98萬3,648元,及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又顧栢維、鄧濟倫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1.如
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
業據提出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第41頁、第45頁、第59至67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9頁、第43頁、第47頁、第59至6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 | | |
| | | 自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2%計算 |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0.522%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1.044%計算 |
| |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 | 自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