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318號
原 告 陳金女
被 告 霈霈雲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該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
被告向其借款,
惟未如期清償為由,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依原告提出之消費借貸契約書第8條約款記載「如因本消費借貸契約涉訟,雙方約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卷第9頁),
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爰依
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