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對
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