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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富盛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世康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欣娥(即科筆數位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欣娥為被告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科筆數位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指派鍾欣娥為其代表人,行使被告董事、董事長之職務,有被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法人代表指派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5-145頁),故被告原任法定代理人潘奕彰(即被告法人股東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已於同日消滅。鍾欣娥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命鍾欣娥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